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中區國稅民權綜所字第1020608666號

Post date: 2013/10/2 上午 06:15:01

主旨:為加強輔導信託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及贈與稅申報等事項,請轉知會員儘速自行檢視並依法辦理,以免逾期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按「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92條之1所明定。次按「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為財政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所明釋。依上述規定,受託人應辦理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二、受託人於103年2月5日(由於103年1月31日申報截止日適逢國定農曆春節假期,依法順延)前自動申報101年度以前及申報102年度案件,包括自信託契約成立年度起每年度應申報之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信託憑單,101年度以前案件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3款規定減輕處罰;受託人如有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未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2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辦理補報、更正或填發,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規定減輕處罰。

三、受託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於前開輔導期間內申請營業登記,並已依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四、貴會配合推動稅政,特致謝忱。

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