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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50152317號函
張貼者:
2016年3月7日 下午8:38
臺灣省稅務研究會
[ 已更新
2016年3月7日 下午8:39
]
主旨:配合政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財政部重申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可據以列報費用或經費,各行政機關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查照。
說明:詳細內容請參閱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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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050152317號.pdf
(41k)
臺灣省稅務研究會,
2016年3月7日 下午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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