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稅務研究會 會員傳真通訊 共3頁
編號:99012【99/3/19開始傳送】
1.研討會議題 2.轉發公文 3.稅務新聞快覽
◎稅務研討會議題、地點及研討內容如下:(3月22日13:30~17:00):
一、稅務研討會將採行「座位表簽到」,先來先簽不可代簽,請各會員配合辦理。
二、本月月刊將導讀第198期,會場將發放稅務研究月刊第198期。
三、研討地點:台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9樓。(地址:台中市西區東興路3段246號9樓;電話: 04-23299310 04-23299310 04-23299310 04-23299310)。
四、參加研討會的會員們請自行攜帶所需杯具,研討會現場將不再供應紙杯。
五、會場將不重複準備下列書面議題。
1.98年度的獨資及合夥已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所得直接計入個人綜合所得中一併計算,請問是否就不用切立所得稅費用之傳票?資產負債表的本期損益表達是否即為稅前的損益?如果有開立銀行帳戶,利息收入之扣繳稅額是否可以帶到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抵扣呢?
2.98年12月銷貨,於99年2月申請專案作廢留抵,99年3月收到核准函,請問下列問題:
(1)申請專案作廢是因客戶更名重新開立除了抬頭以外內容一模一樣的99年2月份發票,請問該作廢營業額應於98年或99年作減除?
(2)申請專案作廢是因於99年2月取消交易,請問其入帳時點?
3.請問如果98年11-12月銷項發票漏報且當期無留抵稅額,99.3.10發現當天馬上掛文國稅局更正申報自動補報補繳,如掛件前國稅局已發文但客戶未收到國稅局公文,這樣還會有漏報營業稅的罰責問題嗎?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會不會產生漏報罰款的基準點到底是以國稅局稽查發文日期還是廠商收件日期為主?
4.公司接受職訓局委辦,針對失業勞工的職業訓練,其職訓局補助給失業勞工的生活津貼含勞健保全額撥入公司,再由公司撥給失業勞工(學員)及代付勞健保費(訓練期間由本公司為他們加保),撥款金額和實際給付無差額,請問這筆款項是做代收代付嗎?
5.公司申請教育部的「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方案競賽」補助方案並通過,並由明道大學於98年底撥款約70%,99年二月再撥款約30%,請問98和99年的款項要如何入帳較妥?
6.訂閱週刊贈行李箱1個,收到扣繳憑單$1,050,請問:是否要入帳?若要入帳,該用那個科目入帳?
7.公司使用之轎車90年購買95年折舊提列完畢,此輛轎車還在使用,請問:若要從98年度起再提列折舊3年,要如何提列,帳要如何記?但96,97年度未提列之折舊該如何處理?
轉發公文
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99年3月4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05565號函。
主旨:99年度「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自本年7月1日起進行查核,請轉知貴會會員輔導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者,請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自動向本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2月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07324號函轉財政部98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2270號函頒「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暨99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2500號頒「輔導螢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查核作業細部計畫」辦理。
二、為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本分局將就下列案件加強查核:
(一)營業人取具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家電業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二)營業人取得餐飲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黃金珠寶、化妝品、菸酒業及住宿服務業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三)營業人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請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四、並請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輔導其向本分局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以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案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二、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3月10日中區國稅稽字第0990006381號函。
主旨:本局將自99年3月起針對96年度營利事業屬非擴大書面審查電腦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涉及取得異常進項憑證或虛列各類損失等案件專案查核,請轉知所屬會員知照,請 查照。
說明:一、本局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覆核業務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有取得異常進項憑證或虛列損失,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
二、請轉知 貴會會員對其所簽證或代理記帳之營利事業有上開情形者,儘速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稅務新聞快覽
1.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程序重開時,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間,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有關程序重開之規定,申請撤銷或變更原確定處分,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3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惟至遲不得逾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5年。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81及82年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等2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10餘萬元,遭補稅並處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再訴願,案經財政部88年5月12日再訴願決定駁回,並於88年5月14日送達原告,甲公司未於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該案遂於88年7月14日確定,甲公司於95年10月23日再以該再訴願決定送達具有瑕疵,致使前置訴訟程序中斷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事由云云。
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於95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法院96年4 月19日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不能因為事後95年提起一件程序上不合法的訴訟,而認為上開補稅裁罰事件之確定時間得因此而延續,該確定日期仍為88年7月14日,而非延續至96年4月19日裁定駁回之時;至甲公司迨至96年11月13日始向本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減輕裁罰倍數,核已超過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8年有餘,已逾申請程序重開之不變期間。況甲公司係依據財政部94年6月2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為低倍數裁罰之申請,該參考表之修正既非屬事實變更或新證據,且不該當行政訴訟法規定之各款再審事由,核與前揭行政程序法第12 8條第1項所列各款要件亦有不符,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程序重開時,應注意法定救濟期間,以避免逾申請程序重開之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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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完成合法清算,查有漏稅仍應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甲公司於90至91年間銷售皮革予乙公司,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當地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國稅局不得對法人人格已消滅之公司課徵稅款及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確有漏報上開營業收入,且南區國稅局已依法向甲公司之清算人申報債權在案。依相關規定,甲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其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雖甲公司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甲公司仍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則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國稅局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解散公司之清算人,應注意依公司法及所得税法之相關規定,完成合法清算,否則稽徵機關仍可就其漏稅照章補稅及處罰。(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封稽核06-2298088 06-229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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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認列損失之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之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未達規定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之未折減餘額全數列報於其他損失,經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對於該其他損失僅說明派員觀察及核對相關憑證。惟依財政部98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58710號函釋,「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9款(五)之規定,「會計師除出具報廢案件之查核簽證報告外,仍應備妥查核簽證委任書、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作為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之依據。」。本案經查核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等相關資料,會計師說明報廢之固定資產係不堪使用之房屋,並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與前揭規定不符,故所列報之其他損失應予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及會計師,如有類似情況,應於固定資產有毀滅或廢棄之事實發生時,將會計師監毀之紀錄及過程拍照存證,以免申報損失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9/3/5
本會電話:04-35000099(新) FAX:04-35020066(新)
地址:台中市北屯區北平路四段83號 秘書處e-mail:tit0801@ms16.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