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4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7974A號函

Post date: 2010/4/19 上午 08:42:58

主旨: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基於愛心辦稅精神,本局自99年4月1日起辦理「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專案業務,謹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輔導其所代理之營業人,若有說明案或其他短漏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者,儘速於99年6月30日前,向本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請 查照。

說明:一、依財政部98年1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2270號函頒「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及99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2500號函頒「輔導營業人誠實報繳營業稅查核作業細部計畫」辦理。

二、前揭計畫作業目標及重點如次:

(一)為宣導營業人正確之納稅觀念,減少其因不諳稅法規定而造成逃漏稅捐,爰加強輔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二)常見營業人以取自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屬個人或家庭消費物品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為端正納稅風氣、促進誠實申報及納稅,將加強輔導營業人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免除同法第41條至第45條及各法所訂關於逃漏稅之處罰。本計劃將自99年4月1日至6月30日訂為輔導期間,輔導期滿本局將針對涉嫌逃漏稅案件進行查核,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並請輔導其所代理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若發現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儘速依法自動補繳所漏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