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99年6月1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19376號函。

Post date: 2010/6/3 上午 05:54:03

主旨:本局將自7月1日起,加強查核製造業之營業稅申報案件,請轉知貴會會員輔導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者,請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前,自動向本分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5月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29704號函辦理。

二、本分局往年查核發現製造業常見之疏失違章情形如下:

(1)預收款未於收取貨款時開立發票,而於出貨時始行開立銷貨發票。

(2)因產品製程分工較細,購入半成品或委外加工者較多,對象多屬小型加工或協力廠商,常有取得跳開發票情事。

(3)產品內銷,因銷售對象為小店戶商號或流動攤販,常有漏進漏銷或漏開發票情事。

(4)進料集中於某依特定時日(如月底、年底)且金額巨大者,常有進銷異常未依規定時序取得進貨發票甚或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情事,且相同品名原料單價顯然偏低且數量旁大者,常有跳開發票情事。

(5)產品之下腳、廢料如有出售,其收入漏開立發票。

(6)關係企業常列報非屬業務所發生運費,虛列成本及費用,或由運費託運單核對出短漏報銷貨收入。

三、請輔導營業人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四、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或其他有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另同法第52條明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設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