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99年8月3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90022728號函

Post date: 2010/8/9 上午 08:33:58

主旨:自100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使用之收銀機應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具備合計、日計、及月計等列表性能,並應保存每部收銀機銷售金額日報表及月報表,請轉知所屬會員輔導營業人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7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3174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