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轉知 貴會會員於本(100)年8月19日前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事宜,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0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辦理。 二、請轉知會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二)原登錄之事所名稱未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者,請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為「00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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