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分享】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至只剩1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Post date: 2016/8/23 上午 06:13:14

【分享】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至只剩1人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o^)~

甲商號其原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合夥人經營理念不合打算退夥,若僅剩負責人一人,

仍可以繼續以甲商業名義營業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嗎?

依照民法規定,合夥組織應有合夥人2人以上才可成立,若合夥人僅剩1人則其存續條件即有欠缺,應辦理解散註銷登記,非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當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國稅局提醒,若合夥人僅剩之1人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