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date: 2013/8/5 上午 01:57:57
主旨:有關累積盈餘之分派,除以現金或股票分派股息及紅利,是否可以其他等值之資產分派疑義案,謹請 釋示惠復。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2年7月4日公司登記實務宣導說明會未具名發言條辦理。
二、依本部90年7月13日商字第0900215081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其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是以,股息紅利之發放應以股票或現金為限。」準此,累積盈餘之分派,係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準,至於是否可以其他等值資產分派?請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