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五日訂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修訂第二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修訂第六條、第九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日修訂第五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修訂第五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修訂第卅四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修訂第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訂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第 1 條:本會名稱為臺灣省稅務研究會。
第 2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3 條:本會以提昇全民對納稅義務之正確理念,建議政府稅務稽徵之合理化宗旨,化解稅務爭議,扮演徵納雙方之橋樑。
第 4 條: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
第 5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6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宣導稅政提昇全民對納稅義務之正確理念及對稅法之瞭解。
二、建議政府對納稅稽徵之合理化與公平性,增裕國庫。
三、建議促進實際從事稅務代理工作者之法律地位。
四、溝通徵納雙方之見解,疏解稅務糾紛。
五、建立稅務法規資料庫服務納稅人之查詢。
六、接受各機關及工商界之委託舉辦稅務法規、稅務會計及與相關學識之研討與講習,充實納稅義務人員專業知識。
七、圖書館、報社之設置及出版刊物之發行。
八、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7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本組織範圍居住之公民,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設於本組織範圍內之法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前項會員入會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9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大會追認後喪失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死亡或團體會員喪失法人資格者。
二、積欠會費,經郵局回執掛函通知催繳日起十日內仍未繳納者,但有特殊狀況,准其復籍。
第 10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11 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12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13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14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15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九、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16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17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8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19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20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21 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2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23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4 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25 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 26 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27 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五人,顧問若干人,具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28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29 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30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 31 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 32 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33 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34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0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4,800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9,600元整,入會時一次繳清,中途入會者以月計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35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36 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37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38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9 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40 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