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100年7月6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00030678號函。

Post date: 2011/7/14 上午 09:34:12

主旨:請轉知 貴會會員於本(100)年8月19日前依規定辦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名稱登錄事宜,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政部100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004519280號辦理。

二、請轉知會員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未登錄事務所(執業場所)名稱者,應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補正登錄資料,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二)原登錄之事所名稱未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者,請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變更為「00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

(三)個人執業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設立或變更事務所名稱時,不再限制使用個人名義(姓名)為事務所名稱,惟應註明「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2人以上聯合執業者,事務所名稱應冠以「聯合」2字。

三、申請時請檢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變更登錄申請書」,郵寄本局審查一科(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備查後,再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本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變更事宜。(前開申請書及表單,可至本局網站www.ntact.gov.tw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下載運用)